新利管理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第400號
《新利管理條例》已經2004年2月11日國務院第39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
布💄,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
總理溫家寶
總則
第一條
第一條
新利必須遵守憲法👪、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政策🚣🏿,不得危害國家安全、統一和民族團結🐖,不得違背社會公德。
第五條
第五條
新利依照章程從事公益活動🕧,應當遵循公開、透明的原則💁。
第六條
第六條
國務院民政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是新利的登記管理機關。
國務院民政部門負責下列新利、新利代表機構的登記管理工作:
(一)全國性公募新利
(二)擬由非內地居民擔任法定代表人的新利;
(三)原始新利体育超過2000萬元,發起人向國務院民政部門提出設立申請的非公募新利
(四)境外新利在中國內地設立的代表機構。
國務院有關部門或者國務院授權的組織✊🏻,是國務院民政部門登記的新利、境外新利代表機構的業務主管單位。
設立、變更和註銷
第八條
第八條
設立新利,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為特定的公益目的而設立🏞;
(二)全國性公募新利的原始新利体育不低於800萬元人民幣,地方性公募新利的原始新利体育不低於400萬元人民幣,非公募新利的原始新利体育不低於200萬元人民幣;原始新利体育必須為到賬貨幣資金
(三)有規範的名稱🫄🏿、章程、組織機構以及與其開展活動相適應的專職工作人員;
(四)有固定的住所
申請設立新利,申請人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章程草案;
(三)驗資證明和住所證明
(四)理事名單、身份證明以及擬任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簡歷⚄;
(五)業務主管單位同意設立的文件🕳。
第十條
第十條
新利章程必須明確新利的公益性質🤚,不得規定使特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受益的內容👸🏼🔼。
新利章程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名稱及住所
(二)設立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
(三)原始新利体育數額
(四)理事會的組成、職權和議事規則,理事的資格🥪、產生程序和任期💆🏻♂️;
(五)法定代表人的職責
(六)監事的職責、資格、產生程序和任期;
(七)財務會計報告的編製💼🧚♂️、審定製度
(八)財產的管理、使用製度🫱🏼;
(九)新利的終止條件𓀂、程序和終止後財產的處理🤽🏿♂️。
第十一條
第十一條
登記管理機關應當自收到本條例第九條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內,作出準予或者不予登記的決定🏄♀️。準予登記的🦹,發給《新利法人登記證書》;不予登記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新利設立登記的事項包括:名稱🎰、住所、類型、宗旨、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原始新利体育數額和法定代表人。
第十二條
第十二條
新利擬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應當向原登記管理機關提出登記申請🧚🏼,並提交擬設機構的名稱、住所和負責人等情況的文件。
登記管理機關應當自收到前款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內作出準予或者不予登記的決定。準予登記的👏🏿,發給《新利分支(代表)機構登記證書》;不予登記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新利分支機構、新利代表機構設立登記的事項包括🚵♂️:名稱、住所、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和負責人。
新利分支機構、新利代表機構依據新利的授權開展活動,不具有法人資格。
第十三條
第十三條
境外新利在中國內地設立代表機構,應當經有關業務主管單位同意後,向登記管理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新利在境外依法登記成立的證明和新利章程
(三)擬設代表機構負責人身份證明及簡歷;
(四)住所證明
(五)業務主管單位同意在中國內地設立代表機構的文件。
登記管理機關應當自收到前款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內,作出準予或者不予登記的決定。準予登記的,發給《境外新利代表機構登記證書》🧑🏿🍼🔴;不予登記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境外新利代表機構設立登記的事項包括:名稱、住所、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和負責人🤷🏿。
境外新利代表機構應當從事符合中國公益事業性質的公益活動🧜♀️。境外新利對其在中國內地代表機構的民事行為🤹🏿♂️,依照中國法律承擔民事責任。
第十四條
第十四條
新利🍓、境外新利代表機構依照本條例登記後,應當依法辦理稅務登記◀️。
新利、境外新利代表機構,憑登記證書依法申請組織機構代碼📖、刻製印章🙇🏻♀️、開立銀行賬戶。
新利、境外新利代表機構應當將組織機構代碼、印章式樣🍧、銀行賬號以及稅務登記證件復印件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十五條
第十五條
新利🧑🏽🦳、新利分支機構、新利代表機構和境外新利代表機構的登記事項需要變更的🦢,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新利修改章程🕕,應當征得其業務主管單位的同意👩🏼💻,並報登記管理機關核準。
第十六條
第十六條
新利、境外新利代表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註銷登記🦸🏽♀️:
(一)按照章程規定終止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從事公益活動的
(三)由於其他原因終止的。
第十七條
第十七條
新利撤銷其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註銷登記。
新利註銷的👫🏻,其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同時註銷。
第十八條
第十八條
新利在辦理註銷登記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完成清算工作。
新利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在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第十九條
組織機構
第二十條 新利設理事會👋,理事為5人至25人,理事任期由章程規定,但每屆任期不得超過5年👩🏽🎓。理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用私人財產設立的非公募新利,相互間有近親屬關系的新利理事,總數不得超過理事總人數的1/3;其他新利,具有近親屬關系的不得同時在理事會任職🏣。
在新利領取報酬的理事不得超過理事總人數的1/3📸。
理事會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從理事中選舉產生🧞♀️,理事長是新利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是新利的決策機構🛀🏽😏,依法行使章程規定的職權🏋🏼。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2次會議。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理事會決議須經出席理事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
下列重要事項的決議🅿️,須經出席理事表決🚅,2/3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選舉或者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章程規定的重大募捐🥻🤽🏻♂️、投資活動;
(四)新利的分立、合並。
理事會會議應當製作會議記錄👍🏿,並由出席理事審閱⚰️、簽名。
第二十二條 新利設監事。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理事、理事的近親屬和新利財會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監事依照章程規定的程序檢查新利財務和會計資料,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
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並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第二十三條 新利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不得由現職國家工作人員兼任⛹🏽♂️。新利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時擔任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公募新利和原始新利体育來自中國內地的非公募新利的法定代表人🏌🏿➞,應當由內地居民擔任📥。
因犯罪被判處管製🐿、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執行完畢之日起未逾5年的,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正在執行期間或者曾經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以及曾在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新利擔任理事長、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且對該新利的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新利被撤銷之日起未逾5年的🚈,不得擔任新利的理事長🛗、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
新利理事遇有個人利益與新利利益關聯時,不得參與相關事宜的決策🚣🏻♀️;新利理事🐢、監事及其近親屬不得與其所在的新利有任何交易行為。
監事和未在新利擔任專職工作的理事不得從新利獲取報酬👋🏼。
第二十四條 擔任新利理事長👩🦼🧑🏼🍳、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的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外國人以及境外新利代表機構的負責人🧏🏿♂️,每年在中國內地居留時間不得少於3個月⛏🧑🏽🌾。
5第四章編輯
5第四章編輯
財產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五條 新利組織募捐、接受捐贈👨🏽,應當符合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境外新利代表機構不得在中國境內組織募捐、接受捐贈。
公募新利組織募捐,應當向社會公布募得資金後擬開展的公益活動和資金的詳細使用計劃🛸。
第二十六條 新利及其捐贈人、受益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享受稅收優惠。
第二十七條 新利的財產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私分、侵占🌷、挪用。
新利應當根據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使用其財產🗾;捐贈協議明確了具體使用方式的捐贈,根據捐贈協議的約定使用。
接受捐贈的物資無法用於符合其宗旨的用途時🐋,新利可以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收入用於捐贈目的。
第二十八條 新利應當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實現新利体育的保值🎡🛝、增值。
第二十九條 公募新利每年用於從事章程規定的公益事業支出,不得低於上一年總收入的70%;非公募新利每年用於從事章程規定的公益事業支出👨🏽🎤,不得低於上一年新利体育余額的8%📳。
新利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和行政辦公支出不得超過當年總支出的10%。
第三十條 新利開展公益資助項目,應當向社會公布所開展的公益資助項目種類以及申請、評審程序🫃。
第三十一條 新利可以與受助人簽訂協議,約定資助方式🐙、資助數額以及資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新利有權對資助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受助人未按協議約定使用資助或者有其他違反協議情形的,新利有權解除資助協議。
監督管理
第三十四條 新利登記管理機關履行下列監督管理職責🌈🧛🏽♂️:
(一)對新利、境外新利代表機構實施年度檢查🌕;
(二)對新利、境外新利代表機構依照本條例及其章程開展活動的情況進行日常監督管理
(三)對新利、境外新利代表機構違反本條例的行為依法進行處罰。
第三十五條 新利業務主管單位履行下列監督管理職責👨🏼:
(一)指導、監督新利🐬、境外新利代表機構依據法律和章程開展公益活動🚵🏿♂️;
(二)負責新利👩👧👧、境外新利代表機構年度檢查的初審
(三)配合登記管理機關、其他執法部門查處新利🤷🏽♂️、境外新利代表機構的違法行為。
第三十六條 新利👴🏻、境外新利代表機構應當於每年3月31日前向登記管理機關報送上一年度工作報告,接受年度檢查。年度工作報告在報送登記管理機關前應當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年度工作報告應當包括:財務會計報告🙎🏿♂️、註冊會計師審計報告,開展募捐♨️、接受捐贈♕、提供資助等活動的情況以及人員和機構的變動情況等。
第三十七條 新利應當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新利在換屆和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應當進行財務審計🩳。
第三十八條 新利、境外新利代表機構應當在通過登記管理機關的年度檢查後,將年度工作報告在登記管理機關指定的媒體上公布,接受社會公眾的查詢、監督🚵🏽♀️。
第三十九條 捐贈人有權向新利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的查詢👃🏻🦋,新利應當及時如實答復。
法律責任
第四十條 未經登記或者被撤銷登記後以新利⤴️、新利分支機構、新利代表機構或者境外新利代表機構名義開展活動的🫱🏽,由登記管理機關予以取締🧒,沒收非法財產並向社會公告👎。
第四十一條 新利🉑、新利分支機構、新利代表機構或者境外新利代表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登記管理機關應當撤銷登記:
(一)在申請登記時弄虛作假騙取登記的,或者自取得登記證書之日起12個月內未按章程規定開展活動的🚪;
(二)符合註銷條件,不按照本條例的規定辦理註銷登記仍繼續開展活動的🏖。
第四十二條 新利🚓、新利分支機構、新利代表機構或者境外新利代表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記管理機關給予警告🚰、責令停止活動;情節嚴重的,可以撤銷登記:
(一)未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進行活動的;
(二)在填製會計憑證、登記會計賬簿、編製財務會計報告中弄虛作假的
(三)不按照規定辦理變更登記的;
(四)未按照本條例的規定完成公益事業支出額度的
(五)未按照本條例的規定接受年度檢查🖖🏻,或者年度檢查不合格的;
(六)不履行信息公布義務或者公布虛假信息的。
新利、境外新利代表機構有前款所列行為的,登記管理機關應當提請稅務機關責令補交違法行為存續期間所享受的稅收減免。
第四十三條 新利理事會違反本條例和章程規定決策不當👛,致使新利遭受財產損失的👩🏿⚖️,參與決策的理事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新利理事、監事以及專職工作人員私分、侵占👱🏻♀️、挪用新利財產的,應當退還非法占用的財產🔑;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四條 新利、境外新利代表機構被責令停止活動的,由登記管理機關封存其登記證書🤱🏻、印章和財務憑證👱♀️🌭。
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本條例所稱境外新利,是指在外國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地區合法成立的新利。
第四十七條 新利設立申請書😲、新利年度工作報告的格式以及新利章程範本🟰,由國務院民政部門製訂🧑🧑🧒。
第四十八條 本條例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1988年9月27日國務院發布的《新利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本條例施行前已經設立的新利♗、境外新利代表機構,應當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6個月內🥛,按照本條例的規定申請換發登記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