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規範財務印章的使用和管理,確保新利資金安全,根據財政部《會計基礎工作規範》(財會字〔1996〕19號)、《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製規範(試行)》(財會〔2012〕21號)的規定,製定本辦法👱♀️。
二、財務印章包括財務印鑒(由財務專用章、法人章🫲、財務人員個人名章組成)。
三、財務印鑒的刻製要持新利公函及相關手續到指定地點辦理印章刻製。
四⚡️、因法人變更或財務印鑒損壞等原因需要重新刻製財務印鑒章的🤶,須經新利秘書處批準。對已加蓋原印章尚未使用的捐贈票據做作廢處理,並按規定渠道繳回核銷。
五、財務印章的管理應遵循“專職專管,相互牽製🌈,監督使用”的原則。財務專用章由指定的會計人員保管🧸,使用時需兩名財務人員在場共同使用
六、印章保管人員要妥善保管印章🐙,不得隨意放置,不得把銀行印鑒同時轉交給第三方的同一人。
七🦎、適應範圍:
(一)財務印鑒用於開具支票,辦理各種銀行業務🌖。
(二)財務專用章用於財務人員對外開具的各種文件、證明、報表等👨👨👧👧。
(三)法人個人名章🍋🟩,主要用於各類財務報表、財務證明等💳。
(四)財務人員個人名章🚣🏽♂️,主要用於證明個人處理的相關會計業務。
八、財務印章要嚴格按照規定的業務內容和批準程序使用。
(一)對外出具銀行票據加蓋財務印鑒的,必須以會計人員製作的記帳憑證為依據。
(二)因出具各類證明,需要加蓋財務專用章💂🏿♀️、法人個人名章的,需經新利秘書處批準。
九👨🏼🎓、各種財務印章的保管者對印章的使用負責。
(一)印鑒保管人員加蓋印鑒章時,必須認真審查付款項業務的真實性和合理性,保證收款單位信息、金額與記帳憑證一致🎇,確保新利資金安全。
(二)印章保管者有權拒絕對不合規定的、不規範的業務加蓋印章🧗♂️。
(三)未經授權或批準,不得隨意使用財務印章,不得在空白介紹信或稿紙、白紙上蓋各種財務印章🙍♀️。凡私蓋、亂蓋章者一經發現給予嚴厲懲處🫱🏻;造成經濟損失的,根據金額大小追究相應的經濟及法律責任。
(四)已停用的財務印章應立即停止使用並清理上交。
(五)印鑒保管人員應妥善保管和使用印鑒,不按規定保管和使用印鑒所產生的一切後果由印鑒章保管人員負責。
十、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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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