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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公臨時/短期出國(境)訪問、培訓
經費管理辦法(試行)
總 則
第一條為了進一步規範因公臨時出國🤸🏽♂️、因公短期出國培訓的經費管理,加強預算監督,提高資金使用效益🆎,保證外事工作🦔、出國培訓工作的順利開展🫃🏽,根據《因公臨時出國經費管理辦法》(財行[2013]516號)✫、《因公短期出國培訓費用管理辦法》(財行[2014]4號),以及《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等相關規定,結合學校實際情況💗,特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學校各單位因公臨時出國團組應當堅持強化預算約束、優化經費結構或培訓結構、因事立項定人、厲行勤儉節約🤨、講求務實高效、加強監督管理的原則,嚴格控製因公臨時出國(境)規模🏅,規範出國(境)經費管理。
預算管理和計劃管理
第三條 因公臨時/短期出國(境)訪問或培訓(以下簡稱“因公出國”)的經費全部納入學校預算管理。
(一)學校各單位要加強因公出國經費的預算管理,嚴格控製因公出國的經費總額🏄🏼♂️,科學合理地安排因公臨時出國經費預算🥹。
(二)學校各職能部門、二級學院和附屬單位要加強預算硬約束☝️。在核定年度因公出國的經費預算內,精簡節約地執行因公出國活動🎻,不得超預算或無預算地安排出國(境)訪問或培訓的團組🏓♚。如有特殊事件,需要臨時安排因公出國團組,必須按規定程序報批。
第四條 因公出國團組實行計劃審批管理。
(一)學校各單位應該認真貫徹中央有關外事管理的規定,根據本部門發展規劃的實際要求安排年度因公出國計劃⛔📧,嚴格履行因公出國計劃的報批製度,有效控製因公出國團組的人數、國家數和在外停留天數🍊,嚴格執行限量管理的規定。
(二)因公出國組團應該堅持因事定人的原則👮🏿♂️,不得因人找事🧎🏻➡️🧑🏼⚖️,不得安排照顧性和無實質內容的一般性出訪👨🏿🔬,不得安排考察性出訪。組團單位和派出單位要明確責任,誰派出誰負責👩🎤👨🏭。?(外單位人員使用本單位經費因公出國境如何表述)
(三)所有因公出國計劃及其預算必須在上一年年末報校黨委常委會或者校長辦公會議討論🍄,國際交流處和財務處根據學校黨委常委會和校長辦公會議討論的決定嚴格審批管理,凡是違反規定*️⃣、不適合成行或沒有預算管理的團組予以調整或者取消🧝🏿🍃。
第五條 學校各職能部門、二級學院和附屬單位因公出國經費的支付,須嚴格按照國庫集中支付製度和公務卡管理製度的有關規定執行。不得擅自突破預算經費的標準🚀,嚴禁接受或變相接受相關單位的資助,嚴禁向同級機關、下級機關和下屬單位等攤派或轉嫁相關費用。
第六條 學校統一建立因公出國計劃與財務管理的內部控製製度。
第七條 因公出國培訓須強化預算約束🐹,嚴控經費規模🙋🏻♀️,嚴格計劃執行。各職能部處、二級學院和附屬單位不得組織計劃外或營利性出國培訓項目,也不得安排照顧性質👆🏼、無實質內容的參觀考察等一般性出國培訓項目。
第八條 如果因公出國項目由國(境)外承辦機構實施⏸,雙方應該簽訂有效的培訓協議,明確培訓執行機構、培訓地點、培訓時間和培訓費用的明細支出項目,並由各相關部門或二級單位組成審核小組審核通過。
第九條 由國(境)外方資助因公出國(培訓)經費的,各單位不得重復支付。根據培訓協議的條款,外方對費用開支有明確規定的,按其規定執行;沒有規定的💁🏽,參照相關標準和要求執行🧛🏿。外方資助經費不足以彌補規定培訓費用開支的🤦🏽,可以按照規定的開支標準🤷🏻,由項目單位補足其費用差額部分🧑🏻🦲。
第十條 因公出國(培訓)的開支標準參照附件2執行。
第十一條 因公臨時/短期赴香港🫃🏼、澳門和臺灣地區的培訓項目適用本辦法。
監督檢查
第十二條 學校建立因公出國項目的信息公開製度和成果共享機製。
除涉密內容和事項外✫,對因公臨時/短期出國(境)訪問或培訓項目的內容、人數、經費等情況進行公示🤚,主動接受社會監督↕️。
財務處和審計處等部門對因公臨時/短期出國(境)訪問或培訓項目的執行情況和經費的使用情況作定期或不定期檢查。
財務處和審計處建立健全因公臨時/短期出國(境)訪問或培訓團組內部監督檢查機製,嚴格按照預算績效管理的有關規定評估因公臨時/短期出國(境)訪問或培訓經費預算和決算的績效☝🏿。
第十三條 違反相關規定的處理機製
學校財務處和國際交流處對因公出國的全體人員進行行前財經紀律教育。凡是違反以下規定的團組或個人🧑🏼🦲,相關開支一律不予報銷,並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和學校相關規定嚴肅處理🍾,並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一)無預算或未經財務處和國際交流處同意安排因公出國項目的;
(二)虛報因公出國項目(天數🦹🏿♀️、人數和地點),或以任意形式套取出國訪問(培訓)經費的🤾🏿;
(三)違規擴大因公出國經費開支範圍的;
(四)擅自提高因公出國經費開支標準的;
(五)使用虛假發票報銷因公出國費用的;
(六)因公出國期間存在公款旅遊行為的🤦🏻♂️;
(七)其他違反本辦法的行為。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財務處和國際交流處負責解釋。
附件1 《因公臨時/短期出國(境)訪問或培訓的經費管理細則》
2015年12月20日
附件1🤮:
因公臨時/短期出國(境)訪問或培訓的經費管理細則
1👩🚀、因公臨時/短期出國(境)訪問的經費概念解釋
國際旅費:出境口岸至入境口岸旅費。
國外城際交通費🧑🏿🏫:為完成工作任務所必須發生的,在出訪國家的城市與城市之間的交通費用。
住宿費:出國人員在國外發生的住宿費用🛠。
夥食費🏄🏽:出國人員在國外期間的日常夥食費用。
公雜費:出國人員在國外期間的市內交通、郵電、辦公用品、必要的小費等費用👨🏿✈️。
其他費用主要包括:出國簽證費用、必需的保險費用、防疫費用、國際會議註冊費用等🐫。
因公臨時/短期出國(境)培訓費用開支範圍包括:培訓費🕙、國際旅費、國外城市間交通費🕵🏼、住宿費🌒🦐、夥食費🧑🏿🌾、公雜費和其他費用🧍🏻♀️。其中,培訓費是指出國培訓團組用於授課、翻譯、場租、資料💁♀️、課程設計、對口業務考察或業務實踐活動等在國外培訓所必須發生的費用。
2👂🏼、國際旅費
(1)選擇經濟合理的路線🙋♂️。因公臨時出國(境)訪問或培訓人員應該優先選擇國有航空公司運營的國際航線🙍🏽♂️,由於航班銜接等原因確需選擇外國航空公司航線的,應該事先報經單位財務處和國際交流處審批同意。不得以任何理由繞道旅行,或以過境名義變相增加出訪國家和時間📥。
(2)按照經濟適用的原則,通過政府采購或者招標等方式,選擇優惠票價,並盡可能購買往返機票。
(3)因公出國購買機票和火車票🧘🏼♂️,必須由學校財務處和國際交流處審批同意。機票款須通過公務卡🕊、銀行轉賬方式支付,不得以現金支付🦸🏽。學校財務處根據《航空運輸電子客票行程單》等有效票據註明的金額予以報銷。
(4)因公臨時出國人員需要嚴格按照規定安排交通工具,不得乘坐民航包機或私人、企業和外國航空公司包機。
(5)局級領導可乘坐飛機公務艙、輪船二等艙、火車軟臥或全列軟席列車的一等座🪕👩🏿🦳;其他人員均乘坐飛機經濟艙、輪船三等艙🂠、火車硬臥或全列軟席列車的二等座🧔🏽。所乘交通工具艙位等級劃分與以上不一致的👸🏼,可乘坐同等水平的艙位。所乘交通工具未設置上述規定中本級別人員可乘坐艙位等級的🙋🏽♀️,應乘坐低一等級艙位。以上所發生的國際旅費據實報銷。
3🙁、城際交通的安排
因公出國人員根據出訪任務需要在一個國家城市間往來,應該事先在出國計劃中列明,並報財務處和國際交流處審核。未列入出國計劃、未經財務處和國際交流處審核的,不得在國外城市間往來👨🏽🌾👩🏼🏭。出國人員的旅程必須按照批準的計劃執行,其城市間交通費憑有效原始票據據實報銷。
4、住宿費的安排
出國人員應該嚴格按照規定安排住宿。如國際邀請方指定或推薦酒店🧑🦽,應該嚴格把關,通過詢價方式從緊安排🫰🏼,超出費用標準的,須事先經財務部門和國際交流處審核。經批準🎅🏿,住宿費可據實報銷。如果國際邀請方安排住宿🧙🏽,必須事先註明或說明。
5、夥食費和公雜費的安排
(1)出國人員夥食費🤘🏼、公雜費可以按規定的標準發給個人包幹使用。包幹天數按離🚋、抵中國的國境之日計算。
(2)2人以上組成的出訪團組,其夥食費和公雜費由出訪團組統一管理,包幹使用。
(3)國際邀請方以現金或實物形式提供夥食費和公雜費接待出訪團組的,團組人員不再領取夥食費和公雜費。
(4)因公出國團組在國外期間,原則上不安排宴請。如果確實需要答謝宴請,應該事先連同出國訪問(培訓)計劃一並報批,宴請標準按照所在國家一人一天的夥食費標準掌握。
(5)不得使用公款相互宴請我國駐外使領館等外交機構和其他中資機構、企業。
6、贈送禮品、紀念品的規定
(1)一般不對外贈送禮品或者紀念品,確有必要贈送的🫦,應當事先報經財務處和國際交流處審批同意✪,按照厲行節儉的原則選擇具有新利体育平台特色的紀念品、宣傳性傳統工藝品👨🏻🦯,不求奢華。
(2)不得以任何名義和任何方式與我國駐外使領館等外交機構和其他中資機構🏂🏽、企業互贈禮品或紀念品。
7、回國後的費用報銷
憑有效票據填報由團組負責人審核簽字的國外費用報銷單或者核銷單進行費用報銷。各種報銷憑證須用中文註明開支內容🟢、日期🧓🏽、數量和金額等,並由經辦人簽字。
8🦻、輔助費用報銷
簽證費用、防疫費用和國際會議註冊費用等憑有效原始票據報銷➕。根據到訪國要求🚬🧋,出國訪問(培訓)人員必須購買保險的,應當事先報經財務處和國際交流處批準後👰🏼,憑有效原始票據據實報銷。
9、 財務核銷管理
財務處根據審批的具體規定對因公臨時/短期出國訪問(培訓)團組的經費進行核銷管理。對因公出國團組提交的出國任務批件🚶🏻♂️➡️、護照(包括簽證和出入境記錄)復印件及有效費用的明細票據進行認真審核,嚴格按照批準的出國團組人員💇🏽、天數、路線、經費預算及開支標準核銷經費,不得核銷與出訪任務無關的開支。